國企改革新動向: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出新招,責任更明確
近日,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掇k法》指出,對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辦法》提出責任追究工作要堅持四個原則:依法依規問責、客觀公正定責、分級分層追責、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
《辦法》的出臺對于加強和規范中央企業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此次《辦法》對于責任追究的范圍做了詳細的規定,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投資并購、境外經營投資和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等11個方面的72種情形。例如風險管理方面包括: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惡意逃廢金融債務等。
同時,對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認定做出了相關規定。資產損失是“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為重大資產損失。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
相較以往規定,《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企業及各級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要依法追究責任,有助于增強企業資產責任意識,完善資產管理責任制度,推動企業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層層落實資產管理責任。
雖然對國有資產的監管更加嚴格,但是大膽的嘗試也有保障。對干事人員的積極性給予了保護?!掇k法》把違規經營投資和正常生產經營區分開來,明確建立有關容錯機制,根據“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積極性的有關原則,借鑒紀律處分、刑事處罰等關于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從輕或減輕處理”的7種情形和“免除處理”的有關內容。
實際上,針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早就有所規定。早在2015年國務院就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根據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的解釋,目前一些企業仍存在著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其中一些問題造成了較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個別問題還沒有及時進行追究處理。同時,央企普遍反映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追責難度大,在相關制度建設和實際工作中面臨很多問題,亟須國務院國資委制定統一的責任追究制度,規范有關標準、程序和方式等。
而此次國務院國資委出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簡稱《辦法》)可以說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具體指導意見。對于地方制定相關條款提供了依據和示范。